车载广告是一种常见的广告方式,我们做公交车上就常常看到这种类型的广告。但是,车载广告有时候也会引发一些利益的纠纷,如未经创作者允许,私自利用他人的照片或摄影作品进行广告宣传。最近就有为段先生就遇到了此种类型的事情,我们来了解一下吧! 今年5月,段先生一纸诉状将巴士公司告上法庭,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,且不署作者名,不支付摄影作品使用费,构成严重侵权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,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,并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广告使用费8万元,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0.3万元,共计9.3万元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:巴士公司自2008年7月使用段先生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47、48路公交车的车身广告,共计23辆公交车的左、右、后三面使用涉诉作品,未经原告许可,亦未支付报酬。法院认为,巴士公司侵害了段先生的署名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。判决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段先生2万元。